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
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5 月 8 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
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
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
对象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