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ST 臻镭
证券代码 688270.SH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 7 号楼、8 号楼 1-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 7 号楼、8 号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兵
实际控制人 郁发新
董事会秘书 李娜
本次证券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市地点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 号),浙江臻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731.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88 元,募集资金 168,994.28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15,363.18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153,631.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2〕37 号《验资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臻镭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臻镭科技持续督导工作,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2025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据不足,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
信息不准确;公司对 2022 年度涉及 842.65 万元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更正,收入确认时点由 2022 年度调整至 2025 年度。同时对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两科目粘贴串行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更正。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
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
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占公司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
追溯调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浙
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
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60 万元罚款。
因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
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
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
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
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臻镭科技”变更为“ST 臻镭”。
定书》(〔2026〕14 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浙江臻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
款。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决定书〔2026〕69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4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郁发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会计核算薄弱
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
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
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经过整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不存在重大的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曾存在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的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置换未及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已就该事项进行审议追认。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间,
臻镭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 峥 王 勤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