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8: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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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1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
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原告王功伟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鲁 0681 民初 3865 号)
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内容及理由
  原告:王功伟
  被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认为:
   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魏吉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
事直接持股 4,436.00 万股股份,持有公司 36.97%;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
诚投资间接持股 1,436.92 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11.9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
司 48.94%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第 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 16 条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市公
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
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
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 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 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魏吉胜每年转让直接持股和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
资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5%。
  基于上述规定,魏吉胜等应严格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承
诺,该等承诺不得豁免。
  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
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
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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