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利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 号),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
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 580 号青龙湖国际公馆 1 号
楼 13 楼 1305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425,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57%。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2%;
反对股数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股
数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2%;
反对股数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 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2%;
反对股数 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8%;弃权股
数 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31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
反对股数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股
数 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
反对股数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股
数 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30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1%;
反对股数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弃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5%;
反对股数 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股
数 6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投集团子公司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01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8%;
反对股数 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股
数 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0%。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上饶市数字和金融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饶银行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9,296,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9%;
反对股数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股
数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利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森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田博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