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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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简称
为“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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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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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9,871,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6,761,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2,911,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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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4,877,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156,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13%;反对 1,66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6%;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65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32,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95%;反对 1,89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84%;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740,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19,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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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3%;反对 1,80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65%;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73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18,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81%;反对 1,80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5%;弃权 8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5%。
表决结果:同意 244,658,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37,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02%;反对 1,88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76%;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678,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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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57,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68%;反对 1,86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10%;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671,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49,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91%;反对 1,8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03%;弃权 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5%。
表决结果:同意 40,953,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关联股东苏
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53,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75%;反对 1,8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03%;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698,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本议案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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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76,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23%;反对 1,84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49%;弃权 9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9%。
表决结果:同意 244,690,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69,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39%;反对 1,85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40%;弃权 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表决结果:同意 244,667,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46,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10%;反对 1,87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5%;弃权 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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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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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玥珲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武汉·长春·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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