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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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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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水大道 1508 号麒盛科技
(南 1 号门)办公楼 A 座 10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778,3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6.8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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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797,3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97,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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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524,9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48,5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弃权:2,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6,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75%;
反对:48,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523,9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反对:45,7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弃权:5,9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5,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18%;
反对:45,7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7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523,9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反对:45,7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弃权:5,9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5,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18%;
反对:45,7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7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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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478,0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4,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99,6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
反对:94,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4%;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058,8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9%;反对:91,6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425,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0,4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443%;
反对:91,6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16%;弃权: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057,7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3%;反对:91,7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426,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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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3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831%;
反对:91,7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72%;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黄小卫、唐颖回避
本项表决。
同意:2,214,3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141%;反对:96,59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弃权:422,3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8,3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275%;
反对:96,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42%;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058,8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9%;反对:93,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弃权:423,3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0,4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443%;
反对:93,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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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478,0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4,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99,6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
反对:94,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4%;弃权: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唐颖回避本项表决。
同意:27,836,0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5%;反对:48,5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5,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18%;
反对:48,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478,0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4,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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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699,6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
反对:94,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4%;弃权:
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133,7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438,7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5,38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15%;
反对:438,79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39%;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2,478,0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4,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99,6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
反对:94,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4%;弃权: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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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02,478,0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94,4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3,1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99,6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8%;
反对:94,4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4%;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