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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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
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媒
体发布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14:30 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景盛南二街 17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兴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
股东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7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2,858,873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936%。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人员以通
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本次股东
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三)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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