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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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55 号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
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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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就有
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
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确认文件。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
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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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确认
意见。
(二)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30 日,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名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三)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 2023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就授予对象和授予
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五)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行
权事宜,并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前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事项亦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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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六)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议案》,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
价格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内容
根据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告》,确认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3,867,8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5 元(含税),预计派发的现金分红金额 31,933,911.50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的,应对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即 21.92 元/股-0.5 元/股=21.42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92 元/股调整为 21.42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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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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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 李佳霖
吴 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