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26-060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509 号)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170,000.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期限 5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1,7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3,249,056.6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1,686,750,943.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754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
“3 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目” 变更后相应募集资金的管理、存储和使用。
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募投项
目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之一)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宁波康奈特国际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易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二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用于甲方二 3 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赵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
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
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