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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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
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不存在重大隐
瞒或遗漏。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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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年4
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15:00至2026年5月8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名册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45,602,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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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5月7日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
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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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7,91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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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902,91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李莉、李淑清、范金材、葛树辉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5,645,8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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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