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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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
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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