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作为安徽宏宇
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医疗”“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
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五洲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
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林剑云
项目联系人 黄腾飞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34
股本 68,000,000.00 股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观音路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观音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洪瑜
实际控制人 黄凡
联系人 潘岚岚
联系电话 0556-512965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
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他相关文件;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敦促上市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和募
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作出的各项承诺;
担保等情形;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何科嘉先生、林剑云
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负责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5 日至
生工作调整,光大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黄腾
飞先生接替何科嘉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光大证券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为林剑云先生、
黄腾飞先生。
股份有限公司、黄凡的监管函》,公司已积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极整改,后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洲医疗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