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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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捷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
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代表人变更过 1 次,具体情况如下:保荐人原指定黄灿泽、方纯江担任捷邦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5 年 3 月,原
保荐代表人黄灿泽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子晗担任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捷邦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
关工作,组织捷邦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
见进行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进行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捷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
要工作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4)督导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
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
构(包括审计机构和律师)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人组织协调、履行其相应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情况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出现变更及
延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将“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部分募
集资金投向新增募投项目“精密金属蚀刻件建设项目”,以进一步推进公司在消
费电子及汽车领域的布局,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延期
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决定将继续实施“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将“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决定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整体变更为“电池连接系统扩产项目”,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对变更后的募投项
目进行追加投资建设。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提请公司依法依规使用募集资金,结合实际情况有
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将持续跟进企
业募投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经营业绩多年亏损
   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与内部经营因素的叠加影响,公司 2023-2025 年均出现
亏损情形。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2023、2024 和 2025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80.34 万元、-1,934.85 万元和-4,667.87 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关注客户需求变化,分析业绩亏损原因,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经营成果,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
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根
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和培训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捷邦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
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
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捷邦科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
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
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
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
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方纯江                张子晗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
                            赵   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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