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1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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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11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立余
股本         448,979,593.00
注册地址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北侧
证券简称       益客食品
证券代码       301116
           主要涵盖禽类屠宰及加工、饲料生产及销售、商品代禽苗孵化及销售
主营业务
           以及熟食、调理品的生产与销售、羽绒生产与销售等主要业务板块。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证监许可[2021]3800 号)同意注册,公司 2022 年 1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44,897,960 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1.40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 51,183.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761.34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22.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 第 371C000019 号《验资报告》 验
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
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的议案》
   ,同意将“山东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肉鸭屠宰线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 11,296.31 万元及专户银行存款利息变更为“山东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专用饲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入资金。
   (二)关于业绩变动
响,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9.00%,最终导致净利润同比下降 268.06%,2025 年
度净利润为-28,562.99 万元。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督促
公司对业绩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完善经营计划,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
善业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
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
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注: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
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冠男            梁 勇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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