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41 号)批复,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额 为 人 民 币 60,240.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
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曾军、石冰洁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28.SZ
注册资本 120,000,000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幢3层301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杨进
实际控制人 杨进、吴耀华
联系人 周慧清
联系电话 021-648813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1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月28日
情况 内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
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取消前,下同)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联交易发表意见;
相关文件;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未变更
理由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
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
司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
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
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因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程序,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针
对该事项,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补充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补充公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内部治理自查,
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组织相关人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及 2024 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程序情形,保荐机构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分别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督
促公司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针对 2023 年相关事项,公司已补充履
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告编号:2024-016)、追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补充公告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编号:2024-015);针对 2024 年相关事项,公司已补充履
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告编号:2024-060)、追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补充公告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编号:2024-061)。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 军 石冰洁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