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额度内 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嘉华再生尼龙(江
苏)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
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再生”)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5,000 万元,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江苏再生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
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
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9 日、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
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等值外币),
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不超过 670,000 万元,控股
子公司为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
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被 担 保人 类型及 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法定代表人 沈卫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29MA27GGR34Q
成立时间 2021-11-25
注册地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九牛路 58 号
注册资本 82,691.55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污水处理及
经营范围
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
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
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
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3 月 日/2025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7,762.36 273,276.4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88,616.41 185,144.89
资产净额 89,145.95 88,131.56
营业收入 43,658.38 180,097.24
净利润 998.58 7,070.88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江苏再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保证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四)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
他应付款项之和。
(六)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 年 5 月 7 日至 2027 年 5 月 6 日
(皆含本日)。
(七)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
用)。
(八)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
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再生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
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江苏再生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
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
担保。江苏再生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
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
担保总额(万 逾期担保累计
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元) 金额(万元)
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0 0 0
联人提供的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