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汉邦高科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
汉邦高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北京启明星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汉科技”、“甲方”)签署了《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
保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合同含税金额约为 27.83 亿
元,不含税金额约为 24.63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15.13%。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北京启明星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十路 9 号三层 3145 室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气设备销售;
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
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计
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发布;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与技术平台。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启明星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汉邦高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项目实施工作,合同金额(含税)278,272.00 万元。
(1)本合同签署且甲方向乙方按批次下单后的 65 天内各服务器、软件及网
络设备分批到货,乙方需在到货后 15 日内完成设备安装、集成并通过系统性能
验收。
(2)服务器及软件付款条件:每批次设备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后,经核
对型号、数量、配置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已到货设备对应价款的 100%。
(3)网络设备付款条件:甲方向乙方下单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
的 30%作为预付款,在核对型号无误后双方《签署到货验收单》,甲方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 70%。
(4)系统集成服务付款条件:甲方向乙方下单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
系统集成服务费的 30%作为预付款;该批次设备完成上架,布线施工完成后甲方
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系统集成服务费的 60%;该批次完成系统集成与调试,达到合
同约定的“集成完工状态”,并经甲方书面签署《系统验收单》后 1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批次集成服务含税总价的剩余 10%尾款。
(1)甲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配合乙方组织供货、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
项目实施工作。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规定不符
合,或货物有缺陷,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更换为符合要求的全新货物或拒绝收货。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仅限于支付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费用。设备的规格、
技术标准、集成方案、运维服务内容及标准均由甲方确认并负责。乙方应直接向
甲方履行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交付和设备质保义务。
(2)乙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根据甲方要求的产品规格、质量要求、技术
参数、数量,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及安装调试。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
导工作。乙方应严格落实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条款。乙方应确保所提
供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运营维护方能够为甲方提供 7×24 售后服务。
(1)根据订单,每批次乙方延迟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
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如乙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超过 30 天
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该批次订单,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2)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每逾期 1 日,应按逾期交货部分对应的合同
金额的 0.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上限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对应合同金
额的 0.1%。因乙方原因逾期超过 30 日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该逾期批次订单,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逾期批次对应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因甲方付款迟延、现场条件不具备、配合迟延、甲方变更需求、政策限制、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安装、调试、验收或服务延迟的,不视为
乙方逾期,相关期限相应顺延。
(3)甲方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的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除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该批次订单,合同自乙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甲
方之日起解除,并就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赔偿。
(4)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每逾期 1 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
合同金额的 0.01%/日作为违约金,累计上限不超合同金额的 0.1%。如甲方在 30
日后仍不支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暂停全部服务,且不承担暂停服务
的任何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
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日起生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含税金额约为 27.83 亿元,不含税金额约为 24.63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15.13%,本合同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情况
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最终以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本次签署的合同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
签订和履行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
依赖。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董事会关于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判断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合同涉及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进行了审慎分
析。本次合同交易对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的情况,交易对方围绕计算平台服务项目开展本次采购,项目
需求明确,业务背景清晰,其合作方为上市公司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
体项目具有较强的商业基础、客户需求支撑和履约保障条件。
本次采购内容包括高性能 GPU 设备、配套网络设备、软件产品及系统集成
服务,主要用于计算平台服务能力建设,与终端客户算力需求和项目建设目标相
匹配。交易对方已就本项目的技术路线、组网设备、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安排与
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出具相关指定/确认文件,有利于项目后续采购组织、交付
实施、验收及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
公司近两年持续参与并实施算力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在算力设备采购组织、
系统集成、组网调试、交付验收及运维服务等方面积累了项目经验。本次合同项
下,公司已围绕设备供应、组网服务、系统集成、质保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专
项安排,并已落实大部分货源及配套服务资源,具备较充分的供货能力、项目组
织能力和交付保障能力。
本次合同拟按照分批下单、分批付款、分批交付、分批验收的方式推进,有
利于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有序组织采购、交付和服务工作,并提升合同履行的可控
性。
综上,董事会认为,交易对方具备本次合同项下相应的签约主体资格、业务
需求基础和履约保障条件;公司亦具备履行本次合同所需的供应链组织能力、系
统集成能力和项目交付能力。本次合同具备较好的履约基础和实施可行性,公司
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内部控制要求,稳妥推进项目实施。
六、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合同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需依据执行进度及付款周期逐步确认收入,各
方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
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
行,故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
关规定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防范因失责行为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公司已制定重大
合同风险防控与违约追责责任书,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交易对手公开信息,交易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并访谈了公司
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目前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合同含税金额约为 27.83 亿元,
不含税金额约为 24.63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15.13%,公司
将通过自有资金等形式保障合同的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合同与双方业务发展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履
约能力。同时,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
境及资金安排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
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旭 韩晓坤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