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0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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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阳、潘仙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博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法律意见书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中国证券报》
      (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北
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铃兰路 8 号
院 1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忠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法律意见书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 31,503,387 股,占公司总股份(已剔除截止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1,383,700 股,下同)的 40.0275%。
其中出席 本次 股东会 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 ,代表股份
计 25 人,代表股份 7,127,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0561%。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中 国 证 券 报 》
(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北京市博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473,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473,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0,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82%;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73,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0,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82%;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473,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473,3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0,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82%;反对 30,03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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