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
作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上市公司”或“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平安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甘露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 0755-824008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 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大厦 6 楼 GH 单元
股票简称 中富电路
股票代码 300814
法定代表人 王昌民
实际控制人 王昌民、王璐、王先锋
董事会秘书 王家强
电话号码 86-755-2668372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1 月 3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中富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保荐人平安证券
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富电路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平安证券主动配合监管机构
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监
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提交
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
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3、督导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
注发行人相关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
督导培训;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
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
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35,344,918.88 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679,840.63
元,共计人民币 37,024,759.51 元。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初始转股价格(36.44 元/股)85%的情
形,触发中富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中富转债转股价格
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
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中富转债转股
价格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根据《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向下修正中富转债转
股价格有关的全部事宜。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转股价格的议案》,将中富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27.93 元/股,生效后的转
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
有关规定,结合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公司将中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息日)起生效。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并摘牌
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到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7.82 元/股)
的 130%(含 130%,即 36.17 元/股)的情形,已触发中富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即“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于提前赎回中富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中富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负责后续中富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连续发布了多
次提前赎回提示性公告。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
查意见。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公告,最终赎回结果及“中富转债”摘
牌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
行人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
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
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
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富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对中富电路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 甘 露
保荐机构董事长: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