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
“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聚赛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
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
票上市规则》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林颖
联系电话 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31
注册资本 4,778.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
办公地址 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
法定代表人 郝源增
董事会秘书 吴若思
联系电话 020-878863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
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
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制运行情况;
对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作出的各项承诺;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情形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在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
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出具了表示同
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已达到预计可
使用状态,公司同意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1,188.86 万元(含现金
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
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审
计委员会出具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
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
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
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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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林 颖 白毅敏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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