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新华都特种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春
保荐代表人 肖兵、张海东
联系电话 (021)6087673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20
注册资本 37,144.1055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 1 号院 2 号楼 8 层办公 A8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勇
实际控制人 谭勇、宗丽丽
联系人 展博娜
联系电话 (010)8557706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4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7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号”
《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
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
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
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
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
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且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况,保荐人将
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持续关注。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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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肖兵 张海东
法定代表人: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