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98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号楼 6 层公司 6-1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宋关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5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118,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647%。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745,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363%。
票的股东共计 24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72,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728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8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499,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1,165,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46,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02%;反对 8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1%;弃权 58,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6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51,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2,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29%;反对 8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0%;弃权 75,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9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371,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5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48%;反对 6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53%;弃权 77,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1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055,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37,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78%;反对 1,0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07%;弃权 55,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15%。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钟耳顺、宋关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7,608,7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0039%;反对 1,072,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76,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86%;反对 1,07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1%;弃权 50,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040,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21,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4%;反对 9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34%;弃权 155,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4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10,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9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24%;反对 9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5%;弃权 86,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9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3,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4,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39%;反对 4,637,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62%;弃权 77,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8,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20%;反对 4,627,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60%;弃权 8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38,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19,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48%;反对 89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29%;弃权 83,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2,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7,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301%;反对 4,628,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14%;弃权 82,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8,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9,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09%;反对 4,63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457%;弃权 76,4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9,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90,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58%;反对 4,63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24%;弃权 72,4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375,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56,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41%;反对 4,666,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73%;弃权 75,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5,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2,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6,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247%;反对 4,630,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16%;弃权 82,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3,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4,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39%;反对 4,631,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7%;弃权 83,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49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338,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19,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636%;反对 4,659,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68%;弃权 12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406,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87,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306%;反对 4,629,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62%;弃权 81,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099,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0,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45%;反对 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42%;弃权 5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1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韩旭坤
_______________
鲍嘉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