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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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3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炬申
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炬申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4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
泰路 1 号办公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879,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65,856,400 股的 66.249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
除回购股份数,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5 名,代表股份
炬申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54 名,代表股份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
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炬申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炬申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 证 律 师 :赵华阳
                             张   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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