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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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
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
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1 日将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05 月 08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数 133,900,50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20.98%。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上述第 5、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该
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77,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
反对3,5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17,523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11,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反
对3,3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弃权280,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852,02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85,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反
对3,4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弃权236,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825,92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31,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反
对3,4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弃权235,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872,02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76,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反
对3,5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弃权280,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717,12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61,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反
对3,4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256,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9,802,12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58,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反
对5,697,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弃权12,8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799,113 股 , 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股 东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58,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反
对5,697,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弃权12,8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799,113 股 , 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股 东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表决结果:通过。
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8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5,620,863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71,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5,612,167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9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131,503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三位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294,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5,934,868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37,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277,856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两位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梁治烈
                            见证律师:陈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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