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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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093 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
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
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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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 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召开。
为: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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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70,10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4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74,048,5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359%。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
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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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4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44,143,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44,14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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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象的7个子议案)
(1)《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汤昌茂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94,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8,0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2)《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郑宇峰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8,0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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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3)《关于董事朱兴建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8,0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4)《关于董事宋建彪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7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5)《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43,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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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7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6)《关于职工董事张玉英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30,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
(7)《关于关联自然人黄英姿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2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06,4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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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4,124,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6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0,8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6,4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0,89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6,4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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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9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16,3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04,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9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04,8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1%。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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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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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