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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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项目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敬启志
联系电话       010-88695280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
           否
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5-11-09
证券简称       万达信息
证券代码       300168
注册资本       144,062.8576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481 号 20 号楼 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481 号 20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锋
实际控制人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      杨玲
联系电话       021-6248963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
答复,并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的内外部情况,结合最新政策、行业趋势、市场
形势、技术更新以及其他外部影响等因素,基于审慎原则,对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进行调整,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
期均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
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并延期的公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的内外部情况,结
合最新政策、行业趋势、市场形势、技术更新以及其他外部影响等因素,基于审
慎原则,对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进度进行调整,预计项目达
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并延期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并延期的
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
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相关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万达信息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太平洋证券将根据相关法规持续履行募集资金方面的持续督导责
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欧阳凌
                       敬启志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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