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
暨终止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
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
份暨终止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或“本次
回购注销并终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
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在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
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
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
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
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
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
易过户的公告》,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787394)所持有
的 1,451,685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北
京 八 亿 时 空 液 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24 年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证 券 账 户
(B886575557),过户价格为 9.07 元/股。
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未解锁股份暨终止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因公司 2025 年业绩考核
未达标,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因此,拟对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解锁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为
划持有资产均为现金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授权开
展分配、清算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将终止。前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相关事项,
除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外,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
(致
同审字(2026)第 110A012376 号),公司 2025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因此,公司拟对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未能解锁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为 1,451,685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9.07 元/股。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二)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
(股) 例 (股) 例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134,481,546 100.00% -1,451,685 133,029,861 100.00%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
(股) 例 (股) 例
的流通股
合计 134,481,546 100.00% -1,451,685 133,029,861 100.00%
注:公司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注销并终止相关议案后,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注销登记及减
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外,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法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注销并终止相关议案后,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
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