峆一药业: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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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425 号光启城 24 层
电话:021-60328686     邮编:200030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主体资
格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756,9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8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
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9 名、高级管理
人员 4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2026 年 5 月 8 日
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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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06,3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3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同意:40,756,9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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