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76,773,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12,961,480 股的 36.0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
表股份 75,565,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3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208,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16,807,4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896,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66%;
反对 8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0%;弃权 52,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29,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39,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3%;
反对 8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5%;弃权 3,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73,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0,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52%;
反对 8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0%;弃权 3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43,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08%;
反对 7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1%;弃权 49,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01,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52,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57%;
反对 837,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2%;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关联股东于子洲先生、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斌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2%;
反对 837,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1%;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关联股东于子洲先生、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斌先生、郝巧灵先生、
吴达明先生、成宏先生、邵春明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09,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9%;
反对 8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3%;弃权 3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42,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06,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
反对 8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1%;弃权 3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39,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1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8%;
反对 7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9%;弃权 3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4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
关联股东董晓红先生、史永兵先生、郝巧灵先生、吴达明先生、成宏先生、
邵春明女士、徐红林先生、于广荣先生、刘志明先生、杨纯明先生、吴鹤宏先生、
陈旭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85,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27%;
反对 7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5%;弃权 3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8,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