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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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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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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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化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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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宝应县淮江大
道 999 号公司十一楼 11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上 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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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5,565,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48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8,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807,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2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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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5,896,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9,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72%;反对 82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3%;弃权 52,5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表决结果:同意 75,939,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3,0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60%;反对 831,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48%;弃权 3,22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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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表决结果:同意 75,910,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43,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3%;反对 82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3%;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表决结果:同意 75,968,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01,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74%;反对 756,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8%;弃权 49,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8%。
  表决结果:同意 18,852,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1%。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2%;反对 837,0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1%;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表决结果: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4,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2%;反对 837,0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1%;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7%。
  表决结果:同意 75,909,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42,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63%;反对 826,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3%;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906,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本议案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39,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1%;反对 82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5%;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表决结果:同意 65,814,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41,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09%;反对 748,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5%;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
  表决结果:同意 75,985,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8,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73%;反对 750,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3%;弃权 38,2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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