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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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下统称“《公司章程》”);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法律意见书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
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
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
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
将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 20 日。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5:00 时在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 38 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 10 楼召开,
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长黄新民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411,979,146 股,占总股数的 64.1634%。其中有表决权
的股份 411,979,1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1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27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50,095,5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802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6 名,股份数为 7,470,359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163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
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张帆和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
                                  法律意见书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
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59,754,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978%;反对 2,305,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498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149,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30.8610%;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表决结果:同意 459,667,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4791%;反对 2,314,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5009%;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063,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30.9815%;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186,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7.6791%;反对 2,306,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3181%;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161,1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30.8744%;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089,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7.5815%;反对 2,3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3256%;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064,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30.9735%;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2%。
营管理层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6182%;反对 6,371,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789%;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85,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85.2934%;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本次出席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部分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故
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另外 1 名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股
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该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 2 名,
系由于本次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部分股东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
系,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导致。该事项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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