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全部放
弃),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96 人调整为 95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9 万股调整为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5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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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