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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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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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锡市
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115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共代表股份 174,169,0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78%。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
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 人,共代表股份 730,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4%。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
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决议》: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5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2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40%;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8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87,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8%;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2,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68%;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3,9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90,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5,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86%;反对 108,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 35 万吨特种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4,787,4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8%;反对 111,3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742,1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68%;反对 111,35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47%;弃权 90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徐   晨                  叶晓红
                              ——————————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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