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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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或“公
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紫金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一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及实施程序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
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如下主要程序实施: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
董事回避表决。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发表法律意见。
  (五)公司发出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
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员工持股计划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机构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二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是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下
属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
包括如下人员:
  (一)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
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
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
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情形。
   第六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500 人,其中,拟认购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14 人,合计拟认购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 18,295.2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2.20%;
其他拟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合计不超过 4,486 人,合计拟认购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 131,695.62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
整,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及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七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
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
或融资帮助。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9,990.82 万元,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 1.00 元。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7,474,592 股,约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通过公司所有在存
续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7,474,59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回购最高价
格 34.72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29.82 元/股,回购均价 32.265 元/股。截至本办
法公告日,前述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第三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考核期及买卖股票限制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如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存续期届满前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
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或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
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可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考核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计算。考核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依据考核期内年度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份额分配至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考核期安排。
  第十四条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可归属股份数量与考核期内年度
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要求及对应归属比例如下:
           (1)公司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15%;
  考核要求
           (2)
           以上。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0%
  第十五条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持有人对应
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归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相应份额对应的股票在考核期后
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
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若持有人计划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由
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分配给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在考核期届满后择
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
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其
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
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一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
  第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在考核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
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第二十条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一)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二)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卖出股票期间的股利
和/或股息(如有);
  (三)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
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擅自转让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三)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
诺,并按承诺的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四)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费用;
  (五)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六)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时的法定股票
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收益依国家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七)持有人出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份额被收回的情形时,应无条件配
合管理委员会履行份额回收程序,不予配合办理份额回收程序的,管理委员会有
权强制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
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含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活动;
  (四)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五)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六)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出售、清算和财产分配;
  (七)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
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八)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
名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限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
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持有
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持有人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所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项提案经
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
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三十一条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
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
额过半数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
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本办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四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负责,是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 9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管理
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员工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三)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六)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二)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协调事宜;
  (五)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和权益分配;
  (六)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
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七)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九)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十)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十一)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
召开 3 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管理委员会全体
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管
理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
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限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立即召
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
表决或电子邮件表决等合法方式。
  第四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
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权益处置
               第一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第五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为: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
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及其取得的利息;
  (三)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节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方式
  第五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第五十三条   在考核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新取得的股份暂不归属,且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
考核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分配。
  第五十四条   考核期届满后,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
置方式,即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考核结果分配
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按持有人考核结果,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
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
产,并按持有人考核结果,分配给持有人。
      第三节   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第五十五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不得擅自转让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
不得将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除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进行分配和清算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
权益不作变更:
  (一)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二)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三)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四)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考核条件;
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五)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界定为不再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其已归属份额由持有人享有,其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
并清算、分配收益;未归属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回收,并按原始
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
归属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未能确定受
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考核期届满后择机出售,所获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
  (一)持有人或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中任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三)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擅自离职(指未经公司同意或批准或未与公
司协商一致)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
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四)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
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
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五)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
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六)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七)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
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条件的当日。
  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形回收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持有人
应无条件配合管理委员会履行回收程序,不予配合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强制执行。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而难以按上述方
法处置的,管理委员会将结合该等规定确定合理的处置方法,持有人应当遵守并
按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处置方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八条    考核期届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原则上
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择机减持或采取其他合法处置方式,并由管理委员会按本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如遇特殊情
况,持有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个别减持其所持份额对应公司股份并退出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同意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择机
在股票二级市场减持该持有人所持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依法扣除各项成本费用
后将所得资金分配给该持有人,该持有人同时自动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再享
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任何其他权益。分配完成后,如存在尚未缴纳的相关税费,由
该持有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
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条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六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
式、持有人获得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的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不再展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则
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期届满之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过户至
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除上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终止本员
工持股计划。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六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办法后,本办法生效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和
持有人会议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   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以最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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