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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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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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南方
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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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
证网公告了《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自编 25 幢
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杨德建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广东南方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
象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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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114,964,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4589%。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1 人,代表股份 17,703,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共计 164 人,代表股份 10,226,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885%。其中现场投票 4 人,代表股份 7,737,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960%;通过网络投票 160 人,代表股份 2,489,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25%。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或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两名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包括: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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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24,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0,086,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293%;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90%;弃权 2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30,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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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2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0,092,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50%;反对 1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844%;弃权 2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32,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0,094,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083%;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90%;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24,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0,085,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253%;反对 137,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483%;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表决结果: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87,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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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0,073,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049%;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32%;弃权 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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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城
经办律师:
张祥发
经办律师:
赵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