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13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晶华南大道 151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王继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665,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94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287,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4.7479%。
投票的股东共计 14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78,2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47,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26%。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5,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7,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5,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7,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5,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6,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5%;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4,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6,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1%;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5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0,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2,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32%;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3%;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59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009,1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9%;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0,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2%;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8%;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4,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6%;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5%;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35,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17,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7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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