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6-02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 (周五)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121,601,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份 15,643,8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1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7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88%;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5,171,3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048%。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73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8%;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59,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7988%;反对 7,111,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30,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67%;反对 7,111,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597%;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735,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6%;反对 36,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736,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3%;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07,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5%;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729,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8%;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9,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9%;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49,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4%;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9,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9%;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陈兵律师、赵小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日刊登的《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