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
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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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度股东会。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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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主持,符合《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48 名,代表股
份数 136,773,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4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
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数 121,601,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401%;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名,代表股份数 15,171,39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04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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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
在对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时
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36,738,8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情况:同意 129,659,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988%;反对 7,111,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6%;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30,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67%;反对 7,111,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597%;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表决情况:同意 136,735,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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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36,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情况:同意 136,736,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07,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 34,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95%;弃权 2,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表决情况:同意 136,72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78%;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9,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9%;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4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表决情况:同意 120,249,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 4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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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同意 15,599,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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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 兵)
律师: (赵小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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