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暨 2025 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海滨社区滨港二路31号怡亚通大厦5楼503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伟民主持。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581,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1,583,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050,75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311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165,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57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446,778,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2795%;弃权1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9%。
同意446,797,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2786%;弃权1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5%。
同意446,803,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2863%;弃权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4%。
同意446,777,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2785%;弃权1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12%。
同意446,626,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25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83%。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437,598,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107%;弃权2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1%。
同意437,602,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111%;弃权20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8%。
同意437,593,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248%;弃权1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40%。
同意437,594,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116%;弃权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1%。
同意437,597,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118%;弃权2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62%。
同意437,594,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3125%;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62%。
同意446,728,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2995%;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1%。
果如下:
同意446,451,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611%;弃权9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66%;反对1,618,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9%;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林青松
_____________
李 炜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