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
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刚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4人,代表股份数为184,831,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54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9
人,代表股份数为13,232,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4%(已剔除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
表股份数为119,77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6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9人,代表股份数为65,06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77%。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
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
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305,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155%;反对 4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7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6,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65%;反对 4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7%;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9%。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30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160%;反对 4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54%;弃权 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25%;反对 4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70%;弃权 5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302,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140%;反对 4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84%;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53%;反对 4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3%;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4%。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223,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708%;反对 5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70%;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24,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22%;反对 5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79%;弃权 4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8%。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45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549%;反对 5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812%;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1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24%;反对 5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33%;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4%。
股东明刚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明景谷担任公司董事,股东明刚和明
景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16,030,455 股;深圳市奥博合
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295,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101%;反对 4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15%;弃权 5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96,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01%;反对 4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31%;弃权 52,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4,313,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199%;反对 4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60%;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1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69%;反对 4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51%;弃权 26,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