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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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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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21 号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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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 13 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4:30 在宁波市高新区
聚贤路 1266 号 6 号楼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玉达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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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投票的股东共计 5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06,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9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8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38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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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9,99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04%;反对 2,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78%;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2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99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04%;反对 2,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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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2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99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5%;反对 2,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78%;
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51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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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 娟
经办律师:
沈 敏
日期:202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