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黄金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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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39 号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3 点 0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召开,由董
事长王建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48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646,962,59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4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1,229,7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32%。
司有表决权股份 60,367,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4,135,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31%;反对28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8,004,3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85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63,0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5%。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4,267,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34%;反对1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209,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45%;反对3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8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反对3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231,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79%;反对2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003,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8%;反对2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弃权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就本议案,王建华、高波、杨宜方、吕晓兆、赵强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69,474,3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074%;反对25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47%;弃权2,563,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15,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反对2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147,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4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1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1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145,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45%;反对2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1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2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1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就本议案,王建华、高波、杨宜方、吕晓兆、赵强、张天航、周新兵、董淑
宝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69,457,7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112%;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07%;弃权2,564,0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37,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313,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05 %;反对1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084,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1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7,091,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7459%;反对57,385,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4,659,19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0.8485%;反对33,337,974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2251%;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7,201,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13%;反对24,047,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9%;弃权1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5,790,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5447%;反对58,68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3,40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7646%;反对34,59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7.309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7,158,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78%;反对24,091,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7%;弃权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增发A股和(或)H股股份之一般性授
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51,293,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5.2125%;反对93,200,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4,46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9688%;反对43,527,801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1048%;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592,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25%;反对49,67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69%;弃权98,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236,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86%;反对19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007,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反对1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弃权159,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63,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74%;反对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35,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6%;反对2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4,226,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71%;反对2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9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反对2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77,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96%;反对2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57,997,17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2,370,253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0,949,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0%;反对2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1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良宇
                                      祝佳瑶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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