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浪潮软件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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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2:00 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
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薛军利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2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
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27,9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8,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68%。
  (二)《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26,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91,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94%。
  (三)《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25,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91,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02%。
  (四)《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891,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91,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80,76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56.6431%;反对股数 1,807,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五)《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17,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02,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0%。
  (六)《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14,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91,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96%。
  (七)《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174,9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02,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3,96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85.9423%;反对股数 512,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7064%;
弃权股数 102,97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513%。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900,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91,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89,66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56.8463%;反对股数 1,79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九)《关于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0,075,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09,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4,46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60.8375%;反对股数 1,605,79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1,204,0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4,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24%。
   (十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31,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48,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62,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50,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70,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8,822,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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