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96 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自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7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7,698,3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955%,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含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 人, 共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129,05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4.520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81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2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
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会现场无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监票,由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37,408,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41%;反对 203,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03%;弃权 8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7,404,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29%;反对 205,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09%;弃权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519,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0%;反对 205,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2%;弃权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7,392,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94%;反对 217,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5%;弃权 87,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182,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589%;反对 3,402,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76%;弃权 112,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297,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20%;反对 3,402,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77%;弃权 112,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500,6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517%;反对 210,7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039%;弃权 102,1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500,6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7%;反对 210,708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9%;弃权 102,170 股,占出席
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337,29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04%;反对 282,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5%;弃权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111,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377%;反对 3,458,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42%;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226,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12%;反对 3,458,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23%;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6,598,82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744%;反对 1,000,00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13,97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04%;反对 1,000,005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5%;弃权 99,500 股,占出席
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6,601,22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751%;反对 972,30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79%;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16,37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61%;反对 972,305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53%;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
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6%。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6,597,72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740%;反对 971,00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75%;弃权 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12,87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78%;反对 971,005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2%;弃权 129,600 股,占出席
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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