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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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
   (二)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
知公告》”)。
   (三)   《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
   (四)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时,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
林北路 256 号 3 号楼常州开元名都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
持,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数为 97,704,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71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113,023,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795%;
反对 8,771,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4%;弃权
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903,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82%;反对 8,771,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669%;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2,9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07%;
反对 8,77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1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68,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750%;反对 8,77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698%;弃权 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121,231,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5%;
反对 5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3%;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11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8%;反对 5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8%;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同意 51,58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657%;
反对 8,94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7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15,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687%;反对 8,94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03%;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74,504,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987%;
                                           法律意见书
反对 8,99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8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77,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87%;反对 8,99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92%;弃权 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59,381,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68%;
反对 6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4%;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988,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40%;反对 6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4%;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同意 121,091,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7%;
反对 6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9%;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971,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00%;反对 6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2%;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其中议案 4、议
案 5 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
结果,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五、   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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