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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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3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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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北路95号公司会
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的9:15-9:25,
年5月8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5名,代表股份238,841,67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8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63,226,346股,其中
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65,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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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议案1:《关于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262,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6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91%;反对5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8%。
(2)议案2:《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29,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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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0,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8606%;反对4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66%;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8%。
(3)议案3:《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5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4276%;反对4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44%;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0%。
(4)议案4:《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047,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9865%;反对4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0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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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43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1,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73%;反对3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38%;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
上述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上述第2项至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
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
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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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李雪莹
秦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