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二零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杨佳佳律师、蔡涵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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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和《从业办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
露,《股东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4:45 如期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所
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余中民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
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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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 A 股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B 股股
东应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
参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
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29,633,785 股(其中 B 股 20,751,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2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的 2.31%;其中持股在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共 2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035,525 股(其中 B 股 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53,577.823 万股的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5,145,762 股(其中 B 股 46,235,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53,577.823
万股的 43.3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部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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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八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依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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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分类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 (%) (%)
A 股股东表 611,061,483 98.73 7,770,708 1.26 77,7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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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均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通过,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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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 远 兵 蔡 涵
经办律师:
杨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