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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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以
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
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5 点 30 分
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和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5 时 30 分在公司机关 2 号楼 2 楼东会议室
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任春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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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
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7,662,1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05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84,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52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经公司合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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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38,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22%;
反对 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5%;弃权 5,590,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33%。
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87,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55%;
反对 1,59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63%;弃权 4,165,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782%。
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58,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36%;
反对 5,6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90%;弃权 109,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114,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039%;
反对 5,85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906%;弃权 8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454,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70.9002%;反对 5,8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审议通过该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18,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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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70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08%;弃权 122,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58,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71.4113%;反对 5,70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审议通过该议案。
的议案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437,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437,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70.8173%;反对 5,8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261,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38%;
反对 18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2%;弃权 5,60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2,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 股 份 的 71.6252% ; 反对 183,700 股,占 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 股份 的
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2,111,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038%;
反对 5,8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901%;弃权 91,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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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