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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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68 号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8362985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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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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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
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以及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数量与每一普通
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日,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
露。公司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隆
昌路 619 号城市概念 11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
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386 名,其中
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385 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62,880,442 票,占公司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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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数量的 9.5326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时,特
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共审议议案八项,具体如下: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
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会议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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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
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权比例(%)
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公司 2026 年
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险的议案》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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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公司 2026 年
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符合特
别决议议案的要求。
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就《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有关事项
的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到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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