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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返
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 责权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 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制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薪酬进行讨论或考核评价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发放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
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或计划。
第九条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
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其中,基本薪酬指经营者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固定薪酬,主要考虑职位、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薪酬为基
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岗位性质,在不
晚于 4 月 30 日制定当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方案;并在次年根据业绩情况、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财务造假
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
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
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或者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并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同时,可以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定给予降薪、降职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
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由董事会制定后报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